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限公司与随州**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随州**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告随州**有限公司将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生产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禁止被告随州**有限公司将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生产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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