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限公司、湖北**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1)武执恢字第00031号红**公司与虎泉药业、省中药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虎泉药业、省中药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2009)武仲裁字第01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虎泉药业、省中药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虎泉药业、省中药公司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湖北**限公司、湖北**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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