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随州**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告随州**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