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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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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