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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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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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