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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比对光电**公司与付**合同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付**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比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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