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明**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认为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与被告有庭外和解的意愿。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79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32139.50元,由原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