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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厂与某某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资阳市某某砖厂与湖南省郴州市某某机砖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某某机砖厂应承担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某某砖厂诉讼费13440元,已承担8000元,余下544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某某砖厂自愿放弃,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郴州**民法院(2008)郴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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