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资阳市某某砖厂与湖南省郴州市某某机砖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某某机砖厂应承担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某某砖厂诉讼费13440元,已承担8000元,余下544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某某砖厂自愿放弃,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郴州**民法院(2008)郴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镇江**限公司与随州**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镇江**限公司与随州**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陈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与济南瑞**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绿之韵生物工程**公司与陕西西大绿云生物**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东莞市比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东莞市比对光电**公司与付**合同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新兴**限公司、南京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广州新**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有限公司(原为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广东**有限公司(原为广东**厂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