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务中心与被告阳光嘉旅(**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务中心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游一路票务中心撤回对被告阳光嘉旅(**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游一路票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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