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芬联科**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芬联科**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芬联科**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芬联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智**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芬联科**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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