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诉江苏**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中,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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