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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限责任公司与新和**责任公司新和饭店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限责任公司新和饭店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属技术合同纠纷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阿克**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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