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达华工程**司绵阳分公司诉绵阳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华工程**司绵阳分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达华工程**司绵阳分公司于2015年3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华工程**司绵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华工程**司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达华工程**司绵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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