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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自贡市三有橡塑**公司与被告四**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三有橡塑**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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