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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责任公司与新疆盖雅节能环保**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盖雅节能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十三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新疆盖雅节能环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十三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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