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天**展有限公司逾期不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新疆天**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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