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克苏**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好想你创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阿**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经信工程公司)诉被告新疆好想你创新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好想你农业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好想你农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培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1年5月5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我公司就生产项目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总费用为22000元,被告收到我公司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成果报告时,被告支付12000元,余款10000元自被告收到我公司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成果报告后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完成并提交约定的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咨询费10000元,经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咨询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好想你农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属实,但我公司已按约定将全部咨询费用支付完毕,故不存在拖欠原告咨询费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好想你农业公司(甲方)与原告经信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咨询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中技术改造配套设备购置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咨询任务,由乙方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评估并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后期资料搜集;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后期纸质版和电子版网络申报。甲方于2011年4月28日前向局方提供准确无误的、满足工程咨询要求的基础资料(数据)文件;乙方在协商时间内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资料后,于2011年5月8日前提交工程咨询成果报告;本咨询项目收费共计20000元,项目PPT款项2000元,合计22000元。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成果报告时支付咨询费12000元;乙方提交的工程咨询成果报告后2个月内即7月10号前支付余款10000元;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逾期支付将承担应付款项金额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乙方取得甲方一切款项都需开具正规工程咨询发票等等。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各自权利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交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于2011年5月11日转帐支付原告咨询费12000元,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被告开具12000元的发票;剩余10000元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向被告出具发票后,被告未能付款,原告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本院。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提交工程咨询合同、银行进帐单、发票记帐联,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支付12000元,余款10000元虽开具发票,但被告未付款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剩余10000元在原告开具发票后即以现金的方式将款支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被告提交发票,用以证明已将咨询费全部支付原告的事实;原告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剩余10000元发票虽向被告出具,但被告未支付;本院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虽提交原告提供的发票证明已将咨询费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法定代表人,但发票仅是完税证明并非付款凭据,且在现实交易中,存在先开发票后付款或者先供货后付款的实例,故在原告当庭否认收到咨询费的情况下,被告应进一步提交付款凭据来印证已将咨询费支付的事实,恰恰被告无此方面的证据,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咨询费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好想你创新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阿**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咨询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新疆好想你创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