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原告南京博**限公司诉被告安澳智能系统(南**限公司、南京安**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系知识产权合同,本案属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依法应由南京**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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