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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盐城科**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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