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大学、第三人山西**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