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华**责任公司与上海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华**司处由北京万**限公司出具的万亚评报字[2012]第A447、A448、A4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所依据的“IC卡互联网终端技术”相关技术资料、“市民互助终端平台技术”相关技术资料、“金融密码支付终端技术”相关技术资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广东华**责任公司处由北京万**限公司出具的万亚评报字[2012]第A447、A448、A4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所依据的“IC卡互联网终端技术”相关技术资料、“市民互助终端平台技术”相关技术资料、“金融密码支付终端技术”相关技术资料。

本案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上**技有限公司预缴。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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