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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司与孙*技术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吉林大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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