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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有限公司与广东华**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大公司处由北京万**限公司出具的万亚评报字(2012)第A447、A448、A4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所依据的“IC卡互联网终端技术”相关技术资料、“市民互助终端平台技术”相关技术资料、“金融密码支付终端技术”相关技术资料。2015年2月26日,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以该案已经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在本案中解除对被告广东华**责任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广东华**责任公司的证据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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