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倪**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格**限公司、一审被告吕**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