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限公司与被告杨**、李*、上海浩**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5,6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