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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科**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司)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9)宁*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森**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10年11月25日的庭审。2011年1月24日,科**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科**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森**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科**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68.5元,由森**司负担750元,由科**司负担67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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