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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沈**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沈**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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