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良**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科**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案案由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现双方因该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应属知识产权类纠纷,依法应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审理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良**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