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北京汉**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彭**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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