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康*恒业(北京**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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