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北京**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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