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爱**(北京**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爱梅**(北京**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爱**(北京**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收到货款后,负责发货并为被申请人代办托运。申请人将货物交付第三方运输后,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时货物是能够送达的。申请人作为托运方,只留存发货单据,收货单据均应在被申请人处。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收发货的具体数量、金额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被申请人认可的收货金额认定为实际发货金额,有失偏颇。原审法院没有查清申请人发货数量,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57万余元的服装。申请人已经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物**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货事实,但二审法院未予深入查明发货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申请人应对其供货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二)现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货单》、《批发销货单》均为其单方出具,赵**不予认可。物流公司的运输单据,无赵**的签收信息,赵**均不予认可。同时运输单据无法确认申请人向赵**发送货物的品种、数量和价值。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北京**限公司《证明》亦无法证明赵**收到货物的品种及货物的价值。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爱**(北京**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爱梅**(北京**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