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北**发展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悦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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