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易物恒通(北京)国际**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对(2014)朝民(知)初字第28008号袁**诉易物恒通(北京)国际**限公司(简称易**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袁**不服,向北京**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2日,北京**法院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袁**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88元,减半收取19544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