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业之峰**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51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