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北京塞纳**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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