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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