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北京中**展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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