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7日通知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北京市**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并明确表示拒绝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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