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中诉被告北京汉**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卢*中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应中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卢应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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