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限公司与被告红楼(上海**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华**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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