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豪泰酒**限公司诉被告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豪泰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格*豪泰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上海驿**限公司与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有限公司与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上海优**限公司、西安市**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华**限公司与红楼(上海**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上海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赛**有限公司与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晶**投资管理(上**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格林豪**有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苏诺**太古漆油(上**限公司与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零夏壹度餐饮管理(上**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