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上海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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