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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与被告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被告南**有限公司已经将涉案合同款人民币12800元返还给原告为由,于同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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