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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克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知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奢克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林**,被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奢克多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所作判决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知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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