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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与被告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诉称,2013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KACI脆皮鸡排加盟连锁合同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加盟、经营“脆皮鸡排”,原告支付加盟费用70000元,同时签订《附加合同》,约定被告如未履行合同义务,须按1000元/天补偿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法定代表人丁*遂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以其名下“南京狮子桥咔嚓脆皮鸡排店”暂时抵押给原告,如未能履行协议,该店所有设备和经营权,剩余房租归原告所有,协议于2014年1月20日生效。后经原告了解,丁*已于2014年1月18日将上述店铺转让给他人,上述《还款协议》亦未实际履行。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70000元,装修费用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南**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会务服务、提供劳务服务。

2013年12月5日,原告余**与被告**公司签订了《KACI脆皮鸡排加盟连锁合同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路203号1楼-11号以“KACI台湾脆皮鸡排”加盟连锁专卖店形式进行经营,授权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乙方的加盟连锁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等标识……加盟连锁专卖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加盟连锁专卖店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提供……甲方公司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继续给乙方供贷,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包括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加盟费50000元,设备40000元,装修费30000元和房租70000元,广告费10000元……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款项70000元整,其中包括首批进货款、设备款、年管理费用……。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附加合同》,约定:如被告在2013年12月6日内仍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合同的设备和食品原材料以及开业辅导的员工,则必须按照每天1000元的金额补偿原告;如逾期5天则退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对原告进行赔偿(房屋租金一年70000元,赔偿半年;装修30000元一次性赔偿),赔偿完合作终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经原告催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以被告法定代表人丁*名下位于本市狮子桥“咔嚓脆皮鸡排店”抵押给原告,该店经营收入的60%用于偿还原告的70000元加盟费用。2014年1月18日,丁*与原告丈夫邵*及案外人孙**签订了关于上述狮子桥“咔嚓脆皮鸡排店”的《转让协议书》。审理中,原告称该《转让协议书》亦未实际履行。

另查明,原告已于2013年10月14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70000元。同月,原告租赁房屋并装修后准备用于经营“KACI台湾脆皮鸡排”加盟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KACI脆皮鸡排加盟连锁合同书》、《附加合同》、加盟费收据、《装修施工合同》、房租收据、押金收据、物管费收据、工程报价单、《还款协议》、《转让协议书》、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KACI脆皮鸡排加盟连锁合同书》及《附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按约支付了加盟费用7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提供设备、原材料以及开业辅导的员工,其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并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与原告丈夫签订了《转让协议书》,至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已协议解除。因《还款协议》及《转让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故被告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退还原告70000元加盟费,并赔偿原告30000元装修损失。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贝**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余**加盟费700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30000元,合计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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