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知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