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南**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加盟费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货款5363元并赔偿装修损失29000元。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SmartRoom产品加盟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南**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作为其SmartRoom产品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总代理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可以用“SmartRoom”品牌销售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并对授权期限、加盟费等事项进行约定。本院认为,该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本案应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审理。因本案被告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根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关于同意指定南京**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南京**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等区划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南京**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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