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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施**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丽君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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