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中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中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中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中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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