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星**咨询有限公司、朱**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2014年6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